张律师:
您好!我公司是知名外资制药企业,已在中国生产并销售药品多年。在一次学术会中,我公司医药代表得知,该会议主讲人在其所任职的医院中所主持的科研活动恰好也符合我公司研发部门的需要,我公司打算赞助此项科研活动,并获取我公司需要的研究内容 。该医院科研人员计划在研究完成后撰写论文发表,我公司拟聘请专业写作公司,为论文提供修改和发表服务。请问这是否会涉嫌商业贿赂?
某外资药企大区经理 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您公司打算提供费用以赞助该项科研活动并获取您公司需要的研究内容,只要双方基于真实的科研合作目的,且价格公允、 符合市场规律,则属于您公司与医院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但科研活动结束后,医院研究人员撰写论文发表,如您公司向第三方写作公司付费购买论文修改和发表的服务,则会涉嫌商业贿赂。
■ 务必遵守中国法律
所谓商业贿赂,一般是指商业活动、商品交易中,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另一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比如经营者为销售其商品或达成某种交易,给予对方交易者或代理人一定的现金或实物,报销各种费用,或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医药行业里,商业贿赂通常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科研活动、软件等的采购、出租、承包以及使用过程中,表现为向相关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提供支持帮助,并索取或非法收受回扣、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法律对商业贿赂作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赞助行为必须合规操作
因医院是先于您公司自行开展的科研活动,您公司也是得知消息后,基于自身实际需求拟支付对价获取您公司需要的研究内容,双方基于真实的科研合作目的,如价格在市场类似科研合作的合理公允范围内,则属于您公司与医院之间的正常交易往来。
建议您公司在过程中合规操作,与医院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比如医院的科研活动如果是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双方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与医院签署协议。同时您公司支付的费用也应明示,如实记入公司账目,并督促医院明示如实入账且向您公司开具发票。
■ 提供论文修改和发表服务涉嫌违规
依据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您公司组织学术推广,与医院存在交易相对方的关系,如论文发表在期刊,该医院参与科研活动人员署名,有助于署名人员的绩效加分、职务晋升等获益,容易导致您公司被质疑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责任形式除对药品经营者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之外,还可对其相关责任人终身禁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委员会律师张晓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