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新的《规定》,不仅将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实现全程覆盖、全程监督,更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密织法律笼子。
据报道,最高检近日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简称《规定》),规范检察机关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人”逃脱法律制裁和普通人“被精神病”而错误强制医疗。
对强制医疗决定程序进行监督,乃是法律赋予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我国刑诉法专设1章共6条,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措施,明确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应该说,比起之前行政主导的几种旧方式,这种全新的司法强制措施更加中立公正。
但简略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并不足以应对现实中的“花样翻新”。从现实情况来看,的确也有对强制医疗决定程序加强监督的必要。
翻看过去的媒体报道可知,尽管各地司法机关严格限定“强制医疗”者,但诸如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病”,以及普通人“被精神病”的事例,仍时有曝光。如十堰市男子彭宝泉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而在一些地方,有些“精神病患者”更是被司法鉴定属于造假。
无论是“假精神病”,还是“被精神病”,都是“强制医疗”制度实施中的不堪乱象。如果任由这种不正常现象存续,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亵渎司法正义和法律权威,被称为中国法治建设亮点的“强制医疗”措施,也将大打折扣。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如今新的《规定》针对之前暴露的问题短板,做出了不少弥补。其中,不仅将法律监督的触角伸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实现全程覆盖、全程监督,更以具体细化的规定密织法律笼子。
例如,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6种具体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规定如此细化明确,不仅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更有操作性,也进一步挤压了违法行为的暗箱空间。
“法律是灰色的,司法之树常青”。时代脚步过于匆匆,法律一出台或已滞后。作为司法者,不仅要在审判实践中诠释法的精神,更需用司法解释添砖加瓦、弥补不足。
从刑诉法修订后,最高法即出台司法解释设专章细化强制医疗程序、明确复议程序。2016年6月,最高检又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再到这次《规定》,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制度途径不断健全“强制医疗”的法治思路。
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也需要这样的问题导向下的司法“打补丁”,密织法律笼子,让“司法之树常青”,让法治文本和践行都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