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长春市民马明(化名)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我朋友介绍我到位于长春前进大街上的某医院做包皮手术,医院一开始收取了我610元手术费,结果术中临时加项,我最后一共交了一万多块钱的手术费。”
29日下午,长春市民马明(化名)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我朋友介绍我到位于长春前进大街上的某医院做包皮手术,医院一开始收取了我610元手术费,结果术中临时加项,我最后一共交了一万多块钱的手术费。”(7月31日《新文化报》)
医院
类似一幕并不难见,“包皮式手术加项”成为许多医院的标配。通常的模式是,医院以很低的价格宣传引诱患者,然后在手术过程中提出临时加项,通过“场景胁迫”的方式让患者就范。加项就会加价,原本几百元的低收费,超过了数千甚至超过万元的标准。然后再以“实际需要”和“征求同意”为名替自己开脱,若是引发了消费争议或者外界关注,大不了一退了之,“术中加项”的风险代价极低。
比如之前,据家住广州花都区的王先生去一家私营男科医院做包皮手术,在手术中,医生告知他生殖器血管堵塞,需要做疏通术。“我当时只是想做包皮手术,可是医生在我生殖器上方开了一个孔,血淋淋的,我很害怕,无奈之下就接受了第二个手术。”不难看出,某些医生的做法已到了秀下限的地步。从专业角度说,术中加项当然可能发生,但其应有两个最关键的前提,一是在术前应当进行全面而充分的检查,并对可能实施的手术和出现的结果全盘告之,让患者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作出选择。二是术中确有加项和加价的需要,要事前征求对方的同意。当然最重要的是,加项也好,加价也罢,关键要做到收费公开透明,像所有的商品那样实行总额控制,加与不加都有助于患者反向监督。
“术中加项”已构成了敲诈与勒索,成为一些医疗机构敛财的工具,既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又危及到医患之间良性的关系,具有极强的负面效应。然而,囿于手术需要和专业需求的掩盖,这一乘人之危的行径却极易规避风险,逃过处罚,很轻易就能获得机会收益和暴利收入。在媒体的关注下,支付万元手术费的患者最终返还了7000元的费用,然而个案的成功并不具有普适性,给“术中加项”的乘人以危套上紧箍咒,才能实现权利保护与救济渠道的升级。
一者,患者应当发挥维权能动性,把所有手段都运用到极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术中加项”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医院虽然取得了患者的签字同意,但是因属于乘人之危,在手术结束后患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签字的民事行为。除了在术前要掌握相关的医学常识,避免掉入低价的陷阱外,在遭遇到了“术中加项”的勒索后,既可向卫计等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又可以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通过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明确,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清单、住院费用清单工作,并建立费用查询服务,做到医疗机构价格公开、透明。若不公示就涉嫌乱收费,卫计和价格主管部门都应当进行调查,对涉嫌乱收费和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然而在实际中,“术中加价”的欺诈行为往往停留“自我整改”和“退费了事”的层次,违规者并未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创收获利的冲动就无以得到遏制,类似的行为则不断出现并成为行业顽疾。
在医疗行业形象下滑,医患关系亟待改善的语境下,“术中加项”的破坏力则会加倍凸显。因而,有必要对此行业毒瘤给予精准化手术,既要以价格公示为基础进行源头控制,又要以术前充分告之作为事中控制,还要以畅通消费维权,综合发挥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双重效果,对违规行为严罚重管给予事后监督,方能从根本上遏制利益冲动,砍断利益输送的链条,给予消费者以免受伤害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