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开始实施
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本报讯(记者李丹青)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目前进入结果执行和政策落地阶段。对于具体执行的时间表,国家医保局副局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金甫日前透露,各地企业当前正在跟试点地区之间进行对接,实行挂网、备货和签约,将在3月中下旬开始执行,实施期为1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我国解决“看病贵”“药价贵”问题“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降低虚高药价、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意义重要。此前,11个试点城市开展了药品集中采购,共有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大降幅超过90%。
陈金甫日前在试点实施工作部署会上表示,各地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把握试点方案要求,针对药品招采中长期存在的“招采分离”“量价不挂钩”“用不管价”等问题,深刻剖析,找出体制机制的症结,抓住改革窗口期、打出有力组合拳,着力实现“四联三通”:联盟采购、量价联动、招标——采购——使用联动、支付和利益机制联动,体制打通、政策打通、部门联通,促进药价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和医保支出结构“腾笼换鸟”。
对于各地推进试点实施工作,陈金甫介绍,试点办负责对试点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联采办在操作层面组织并督促各试点城市执行采购结果。试点城市要根据统一安排,对标对表完成各项实施工作,科学设定实施方案,深入落实试点各项政策,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副巡视员徐胜敏表示,要以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为抓手,加强药品生产和流通使用监管,从严实施药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李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