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宣称“一口价”22万元,装修开始后多出了8万余元的增项费用……前不久北京的蒲女士准备装修房屋,为求省心与某全包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不料装修时产生的增项事宜和施工纠纷给她带来了不少麻烦。蒲女士的经历很多人在装修过程中都遇到过。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上海去年家装行业280多起投诉案件中,一半以上与装修“合同增项”有关。(6月4日《法治日报》)
装修“一口价”变成了波动很大的“弹性价”,消费者想要的“省心”变成了闹心,装修“合同增项”引发了大量消费纠纷,其中相当一部分“合同增项”越过了合法、合理、诚信的边界,带有明显的恶意色彩。装修公司先以“一口价”“全包价”等较低价格对外宣传,在前期沟通时向业主承诺装修过程中没有额外增项,诱导业主签订“在先合同”,待业主付完前期费用开工后,又以测算误差、材料增多、更换大品牌、增加工序等名义要求业主支付增项费用,几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一种侵权套路。
诚然,因前期测算设计不准以及后期人工、材料费用上涨或临时增项等因素,装修的项目、费用等可能出现一定变化,但要评判装修“合同增项”是否有恶意,是否合法、合理,不能光看装修经营者拿出的标准,还得看装修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意标准——契约标准。
如果装修“合同增项”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双方约定或消费者认可的弹性幅度范围内,或者双方在平等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就装修“合同增项”达成了一致,装修“合同增项”就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也应承担增项费用。
如果装修合同条款约定了“一口价”“全包价”,装修经营者在合同中承诺不会产生额外增项,或即便有增项费用也不需消费者承担,装修过程中双方也未就实际发生的增项达成变更补充协议,那么无论增项是由装修经营者测算、设计、施工等原因引发,还是由人工、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引发,费用都应由装修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花钱购买装修服务,既是一种消费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要防范全包装修“恶意增项”,还得靠“契约增项”。消费者在选择装修经营者和装修服务时,应按照经营者的承诺信息,在装修合同中与经营者详细约定装修的具体项目、数量、标准、材料品牌、费用、工序、工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事项,并可对装修“合同增项”的弹性范围和确认程序进行约定,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因装修“合同增项”产生争议,就拿合同来说话,该由谁承担什么责任,就由谁承担什么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装修行业协会等机构,应瞄准当前装修市场存在的“恶意增项”等问题,顺应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全包装修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装修经营者和消费者参照示范文本签订装修合同,从源头为消费者排除“恶意增项”之“雷”。而从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的角度看,装修经营者如果宣传“一口价”、“全包价”、没有增项,以低价诱导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又变着花样增项,就涉嫌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对此,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应通过“监督增项”依法治理,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些消费者遭遇装修“恶意增项”后,会因诉讼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等因素放弃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装修经营者“恶意增项”的侥幸心理。鉴于此,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等应简化维权流程,切实提升维权效率,为消费者营造更顺畅、更快捷的维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