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受贿案,作为济南第五人民医院药库采购员,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46次收受药材公司业务员好处费29万余元。最终,因犯受贿罪,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曾是山东某药材公司业务员,负责向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提供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为了让郑某某提供帮助,在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张某先后46次向郑某某提供的招商银行账户里转账、存款,共计292326元。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事实予以否认。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郑某某在任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药库采购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其负责药品采购管理的职责,在采购山东某药材公司业务员张某提供的注射用药品“奥美拉唑钠”时,先后46次收受张某甲好处费共计292326元。
郑某某也表示,张某提出在采购时提供帮助,并给其好处费后,他答应了张某的请求。郑某某的多名同事证实,郑某某曾在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任药品采购员,负责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医院不允许工作人员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赃款292326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郑某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