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继续召开,会议通过《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擅自实施野生动物放生活动。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加重处罚,并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分类设定处罚标准。《管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市将设野生动物
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管理条例》要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管理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禁止猎捕列入名录内野生动物
禁止单位及个人擅自实施放生
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制定《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这两条列出的野生动物,统称为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
《管理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酒楼不得经营禁食野生动物
《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和此前审议稿相比,《管理条例》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表述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违反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记者 李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