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取得多项重要成果,其中就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达成部长决定备受瞩目。这次会议既提振了各方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体现了中国为之付出的努力与贡献,也启发我们思考知识产权制度、技术创新与公共利益的彼此关系,牢牢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导向。
1、WTO豁免决定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等披露的公开信息,发展中国家将在疫苗生产等方面受惠于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这个决定有望允许发展中国家豁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专利保护的部分义务,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授权生产新冠疫苗,并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允许在实施新冠疫苗知识产权授权方式、通报义务和向专利权人提供适当报酬等方面享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发展中国家可通过立法、行政命令、紧急法令等各种方式进行授权,可在授权后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报,确定权利人报酬时可考虑人道主义和非营利目的等。在实现新冠疫苗生产的同时,发展中国家有望在未来将世界贸易组织的豁免决定扩大到治疗和诊断用品方面。
受多种因素影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从提案到最终通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2020年下半年,南非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就在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了暂时豁免与新冠疫苗和新冠肺炎治疗相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的提案。2020年11月20日,相关理事会召开会议审议上述提案,中国在内的140个国家赞成此提案,却遭到了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反对。2021年4月,100多位诺奖得主和60多位政治人物公开联署要求对新冠疫苗知识产权予以豁免,呼吁启动在世界贸易组织内部的豁免程序。经过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才在世界贸易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达成。作为新冠疫苗生产和供应大国,中国为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的达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伊维拉等有关方面的高度评价。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关系到少数发达国家疫苗制造企业的切身利益。据有关统计,辉瑞、Moderna、阿斯利康和强生公司4家疫苗制造企业的2022年新冠疫苗预期收入总计超过6百亿美元。可以想象,没有疫苗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将受制于发达国家企业的疫苗供给以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更是声称,西方国家制药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由专利、版权、专有工业设计和商业机密“专有权”共同构成的法律迷阵,旨在尽可能长的时期内维持尽可能大的市场控制力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事实上,除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外,世界一些国家一直在呼吁打破更广泛的药品专利壁垒,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的医疗物资的供应,包括专利权人(即原研药厂)承诺放弃实施专利、在自愿基础上由专利权人自愿许可、专利强制许可等。专利自愿许可除了双边模式之外,还有“公共池”模式。抗疫药品的专利“公共池”,不仅包括专利技术,还包括细胞株、监管试验数据、专有技术、版权等。有的国家甚至建议,与抗疫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都应该通过“公共池”向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开放许可,推动抗疫所需的各类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成果分享。应该说,比起程序复杂的专利强制许可,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对发展中国家更加友好和便捷。
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以及其他抗疫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开放许可,实质是公共利益、个体利益与激励创新的彼此平衡。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其实一直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联合报告强调,不能过度强调知识产权创造者的个体利益,需要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与公众的广泛应用之间的充分平衡。这意味着技术创新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时常涉及市场主体对于自身权利的调整或让渡。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这次新冠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决定打开了在关系人类健康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新窗口,算得上是知识产权制度史上的有标杆意义的事件,也给发展中国家改革和完善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药品专利制度提供了新的参照。
2、制度设计要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既有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在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本需要一定时期的专利垄断来补偿,仿制药可能会影响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积极性。然而,在新冠疫苗这一对公共利益有重要影响的领域,我们看到了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成员从公共利益优先的角度对知识产权豁免的支持。在当下的新冠疫苗研发过程中,公共资助、国际众筹方式获得的资金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流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者进行利益补偿的逻辑对于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讨论并不那么恰当。从历史来看,青霉素、磺胺等对人类健康有过重要贡献的药品,甚至都没有申请过专利。印度的法律一度仅保护制药工艺,而不保护化合物的专利;且对药品专利申报的疗效有严格的标准,对药品强制许可范围较宽,对药品售价有严格的监管。
事实上,除去对利益平衡的考量,在制药类产业,过度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确保更多的化学物被发现。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一些产业和领域,过度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一定带来更多的创新,还伴随着过度保护和滥用导致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当技术创新的程度更加复杂时,即技术进步带有“累积”特征时,被滥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和制约可能就越大。在制药、集成电路、飞机制造等产业,专利丛林、专利流氓、专利常青化等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和影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专利保护与技术扩散的关系不是线性的。
发达国家是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导者和受益者,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一方面,发达国家凭借其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从中获益。在过去十余年里,美国、欧盟和日本始终是全球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的最大来源地,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在发达国家内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比较严重,对技术创新和大规模量产的影响日益显现。企业之间为了专利权甚至大打出手,恶性专利诉讼费用达到每年几百亿美元,却没能转化为相应的研发投入。历史上,凭借政府的强力介入,美国用“专利盒”的办法才解决了飞机制造所涉及的复杂的专利归属问题。因应于技术创新合作和知识共享机制的要求,现实中产生了Linux操作系统为代表的、开放为特征的知识产权制度。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药品专利制度,要坚持发展导向以避免寻租导向,审慎设计相关细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组织研发和生产新冠疫苗,为全民提供免费疫苗接种服务,为14亿中国人的生命安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同时,我国还向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超22亿剂新冠疫苗,大大拓展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作出了中国的贡献。面向未来,我国要继续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一些关键产业和领域(如对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制药等产业),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制定与差别化设计相关政策细则,特别是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标准等。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制度等多种形式的替代措施,应该予以鼓励和使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良性互动,有关各方还要加强协调统筹。一方面,就技术创新而言,除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政府在知识共同体创造尤其是研发投入方面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就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出资购买的科研设备等,政府可以要求以免费或成本价的方式向社会共享。另一方面,对那些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类市场主体,应该严格加以规制。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和实施的协调,并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总之,政府、企业和利益相关方要吸取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教训,合力构建公正合理、发展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能量。
(作者:周建军,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