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癌症患者未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前病情稳定,在入院进行化疗治疗后不幸离世,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而且伪造病历签名。
法院判决结果
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疗纠纷,经鉴定患者的病历有两处非家属签字,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者家属44万余元。
化疗到去世详细始末
袁某因患肺腺癌,一直服用美国亲友代购的靶向药物,病情比较稳定。2014年10月,袁某因腹泻和消瘦,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胸外科就医。经该医院医生推荐,袁某进行了化疗治疗。开始化疗后,袁某病情急剧恶化,2014年11月去世。
袁某之子郑某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过早给出化疗方案,而且涉嫌伪造病历资料。在协商无果后,郑某将医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68.7万元。
庭审中,医院辩称,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消费者应当举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消费者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医院认为其对患者袁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不同意进行赔偿。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提供的病历进行了司法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死亡记录》患者或被委托人签字处,郑某甲(死者之子)的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郑某甲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授权委托书》上受委托人签字处郑某乙(死者配偶)签名字迹,与提供样本上郑某乙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应当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方案和措施。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本案经鉴定,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有两处并非家属书写,违反了相应的病历书写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1196.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