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网在线健康导读:"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的事有了最新进展,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死者家属终于得到一个说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职工疫情时居家办公遇害认定工伤
大庆市城乡规划工作人员柴媛,去年疫情期间按照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2020年6月18日,嫌疑人靳某某逃窜时进入其屋内,将其杀害。但是,大庆市、黑龙江省两级社会保障部门先后认定,死者不构成工伤,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推翻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此案之所以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一则是对于不幸遇难的柴媛的关切,二则,疫情暴发之后,居家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成为很多单位应对疫情的工作机制,在这种新型工作机制之下,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可以说,大家也是通过此案关心:在抗疫常态化之下,劳动法规能否正常覆盖劳动者的权益?大家需要一颗定心丸。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死者和人保局也就是对这一法条的理解发生了分歧。人保局显然是"从严掌握",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应该是意外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人保局认为:"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对象",其被害"不具有因果关系".
其实,死者是按单位要求在家办公的,家里也是工作场景的必要延伸,就在案发前几分钟,她还将一份周工作总结发送至部门微信群中。之后,不幸被闯入家中的歹徒杀害。虽然,歹徒不是其工作"服务对象",但是,伤害行为与在家办公有明显的关系,不在家办公,不就不会发生这个悲剧了吗?
反过来说,如果悲剧发生在单位,如果是歹徒闯入柴媛工作单位杀人,当然会认定为工伤,难道歹徒此时就是人保局强调的"服务对象"了吗?其实,问题还是出在当地人保局没有清晰厘定居家办公这种新型的工作方式的法律性质,机械套用老黄历。
就像法院判决里说的:"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这一次,当地社保部门重新认定柴媛"居家办公遇害"构成工伤,这是给无数因为疫情无法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也是给无数用人单位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居家办公,和在单位办公性质相同,不会"裸奔"于无法认定工伤的风险之下。这才是工伤保险应该发挥的稳预期、降风险的社会效果。